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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纠纷 新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

       在竞业禁止纠纷案件中,新用人单位的责任区分三种情况:

  (一) 劳动者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新用人单位如果不知道劳动者与原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的,新用人单位因无过错不应承担竞业禁止责任。同时,按照合同通常理论,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相对方。第三方在没有参与合同制定情况下,要求第三方承担合同责任没有依据。即便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了新用人单位的责任,亦不能拘束新用人单位。

  (二) 劳动者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新用人单位若应知或明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有竞业禁止协议而仍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有关竞业禁止的连带责任。尤其是故意引诱他人违约的用人单位如果完全不负责任,确实也不利于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不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目前,国内企业用工制度处于发展阶段,如何利用司法审判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规范、合法用工是值得研究的课题。合同相对性理论也是有特例的。用用人单位引诱他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基本具备违约与侵权竞合的特征,而且,用人单位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对这问题有待于立法进一步明确。

  (三) 劳动者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

        这种情况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都已经构成了侵权,违反竞业禁止成为侵权必要的程序或手段,因此,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禁止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