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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全勤奖规定合法吗?

  网友阿花问:
  我们公司设立了全勤奖,但规定要拿全勤奖,除了所有工作日出勤外,全勤奖”的日期范围包含了春节,按规定是在12月16日至2月16日之间,如果期间都在厂里做工,就可以拿到600元奖励。“在这期间请假不能超过3天,杜娟也许已经把3天假期用了,担心再请假会拿不到钱,又或者是舍不得请假,想留到过年再请假。”
  请问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涂料人才网答复:]
  近期,一个23岁女工杜鹃为600元全勤奖带伤加班3天,一周后身亡的新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双方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来确定的。劳动者依照约定提供劳动,单位则依照约定给予劳动报酬。但是,实际上,大多数单位给予的,都会高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比如年终双薪、年终奖,以及一些额外福利,如节日费、生日费等。
  全勤奖就是类似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杜鹃的厂外地工人多,过了春节都要回家过年,厂里的订单难以完成,因此厂里就设计出一个短期的全勤奖:但凡在12月16日至2月16日之间正常出勤的员工,可以获得600元全勤奖。
  单从这个制度本身来说,是激励性措施。因为它几乎不损害员工本人的任何权益。如果员工认为过年回家更重要,他完全可以选择回家。同样,如果在法定节假日排到班次,员工也可以选择不加班。这是一个柔性的制度,决定权完全在员工自己。所以,我说不出这个政策有什么违法的地方。
  但是杜鹃来自一个非常困难的家庭。这600元对于她来说,远比其他人重要。工厂就是通过这种经济的措施,留住了在乎钱的那批员工。她为了能拿到这600元,自然选择不回家,不休假。
  值得注意的是,工厂的人资部门解释说,请病假是不影响全勤奖的。杜鹃在卫生间遭到意外受伤,导致脑出血,其实也算工伤。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都是与之前不变的。可惜杜鹃不是人资专家,她甚至都没搞清楚工厂全勤奖与病假不冲突这一规则,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我们不能认为工厂的全勤奖制度是恶的,工厂自然希望员工不要在过年期间缺勤太多以至于订单无法完成。我们也不能认为杜鹃是咎由自取,她的人生背景决定了她的行为。任何一件悲剧的背后,都有社会自身的扭曲,每个人只是社会这副棋局上的棋子。